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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布最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 入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引进入户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通过市卫生健康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体检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人才除外。

(三)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且取得学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应届毕业生核准类条件】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的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

(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或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以办理毕业生接收,接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本款所述深圳生源指参加高考时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员。

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统分、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办理。

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于本条款。

第八条【在职人才核准类条件】 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引进在职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在职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学历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2.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4.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专业技术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技能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四)获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九条【积分条件及办法】 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核准类引进条件,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其他人才,可按积分类的方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照积分高低排序审批办理。

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工作,规范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符合《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引进条件,具有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引进入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及分类】 本细则所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是指我市引进人才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赋予相应分值,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安排的额度范围内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审批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户手续。

第四条【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原则】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坚持科学公平、分类施策、总量控制、竞争择优的原则。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区分“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两类。针对人才不同特点,分别设定积分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别确定各类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安排。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的指标及分值

第六条【积分指标】积分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三项。基础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个人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分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贡献度,减分指标与诚信守法挂钩。

第七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能力水平、年龄、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等三项子指标,按每项子指标累计积分。

(一)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共分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技能等三个积分要素,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个要素进行积分,三个要素不得重复或累积计分。选择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要素进行积分的,统一纳入“学历专技型人才”进行排队;选择技能要素进行积分的,纳入“技能型人才”进行排队。

1.学历积分

(1)申请人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按下列标准积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125分;

②仅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之一的,积120分;

③同时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115分;

④仅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之一的,积105分;

⑤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00分;

⑥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未取得学位)的,积90分;

⑦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75分;

⑧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70分;

⑨具有非全日制大专学历的,积60分。

(2)申请人按全日制学历申报积分所对应的毕业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②毕业于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境外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的;

③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深圳市属高校的。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指通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的相应层次的全日制学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取得被国家认可学历的,按国内非全日制相应学历层次积分。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视为大专学历层次)的,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分。


2.专业技术职称积分

(1)具有正高级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35分;

(2)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25分;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积100分;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非全日制大专或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80分。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原执业资格;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标注高级,未注明正高级、副高级或相应等级的,按照副高级职称积分。

3.技能积分

申请人获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从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的,可获得积分。具体标准如下: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125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100分:

①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

③深圳市所属技师(高级技工)院校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70分:

①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大专毕业的;

③深圳市所属技师(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

申请人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已纳入《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年龄

申请人年龄大于或等于50周岁的,不予引进;大于或等于45周岁且小于50周岁的,积0分;年龄小于45周岁的,每减少1岁增加0.5分。

申请人以本期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截止申报时为准计算积分,年龄最高积分上限为10分。

(三)在深缴纳社会保险时间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05分,社保积分上限为45分。

社保积分由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系统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少儿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不予计算。

第八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个人纳税、发明专利、荣誉表彰、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等子指标,申请人同时满足多项子指标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一)个人纳税

最近3年(指人才引进业务当前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往前推算3年,不含申报当年)累计个人所得税完税金额,以1万元起算,满1万元积0.5分,在此基础每增加纳税1万元积0.5分,以此累计。税款计算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个人纳税指申请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申报个人纳税信息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发明专利

申请人为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的,积30分,不累积。发明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经验证后得分。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不积分。

(三)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

申请人获得如下奖项的,按照获奖级别分别积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50分,二等奖积40分,三等奖积30分。

2.在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40分,二等奖积30分,三等奖积20分。

3.在广东省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行业(专业)赛、深圳市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30分,二等奖积20分,三等奖积10分。

4.在深圳市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20分,二等奖积10分,三等奖积5分。

上述获奖时间须在最近五年内(从申报当年度的上一年起算,不含申报当年度),相关证书或获奖文件经验证有效后方予积分;具有多个奖项的取最高分值予以积分,不累积。

第九条【减分指标及分值】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总分减200分。个人信用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到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总积分减300分。

第十条【计分规则】对于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根据各单项子指标累计积分。申请人有减分指标所列情形的,按要求扣减积分分值。

深圳市公布最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细则!(征求意见稿)(图1)

深圳市公布最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细则!(征求意见稿)(图2)

深圳市公布最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细则!(征求意见稿)(图3)

深圳市公布最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细则!(征求意见稿)(图4)

深圳市公布最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细则!(征求意见稿)(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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