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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 入户实施办法

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 入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做好本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 引进及入户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提高服 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 定》(以下简称《户籍迁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迁 入规定》所规定的符合核准类入户条件的人才,以及通过人 才引进积分渠道申请入户的人才,其办理引进及入户手续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 地区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 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引进原则】 人才引进入户坚持服务发展、科 学公平、分类施策、能力优先、注重贡献、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方式】 根据人才不同条件和特点,人才引 进入户分核准类和积分类两类。对达到《户籍迁入规定》规 定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核准类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 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对于未达到核准类条件的人 才,按积分类引进,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进行积分,在市发 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人才引进入户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积 分高低排序确定引进人选。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 户的计划安排和统筹,引导人才引进入户工作有序实施。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拟订和 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 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各区(含新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 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 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体检标准,并指导、监督 指定医院做好人才引进的体检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的 个人依法纳税信息。 市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信息共享、协助审核、服务监督等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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