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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汇总!

深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汇总!


深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汇总!(图1)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在现场打印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注意:


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随迁在读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在国外高校就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属外文的,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第一步:进入深圳公安官网(http://ga.sz.gov.cn/),点击『户籍迁入』


第二步:点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籍迁入』


第三步:阅读相关预约说明


第四步:选择随迁说明


第五步:填写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等相关信息,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后面的办理流程


二、公安机关审批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如无调查事由,正常政策性随迁申请材料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结。


三、到拟入户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四、回原籍地迁出户口,办理《户口迁移证》


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40天内有效)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户籍迁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依托系统实现数据流转,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届时请按短信通知直接前往我市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登记)


五、到拟入户地派出所落户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准予迁入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


成年申请人和16周岁以上未成年申请人入户须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该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场摄像。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的,该户户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场确认;


六、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由受理单位所属分局依法处理。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办理费用:

免征《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财资〔2012〕3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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